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07號原告 葉淑瑛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被告 劉志宏 被告 林幸滿 (改名 林紫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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