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