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錦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意茹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