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09號原告乙○○
巷93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母 許淑有 於民國77年2月20日與被告結婚,83年間雙方因故分居,原告之母許淑有自行前往台中定居,並與第三人共同育有原告,然因此乃許淑有與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子,受推定為被告之子,但實際上原告並非許淑有與被告所生之子。為此,爰依修正後之民法第1063條提起否認子女訴訟等語。經查,原告所提乃民法第1063條之否認子女訴訟,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本件訴訟專屬於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位於台中縣,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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