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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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2月、1年9月、7月確定後,於94年5月25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96年6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37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8年3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