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 林俊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冠伶┌───────────────────────────────────────────────────┐│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褚敏良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88,000元│AB0000000│100年7月3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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