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毒品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04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總毛重伍點 陸玖 零肆公克,驗餘淨重伍點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英琪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9月3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5.6904公克,驗餘淨重5.69公克),且經法院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100年8月23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
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5包,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制局鑑驗結果呈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機關99年9月15日FDA研字第0990053988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就扣案物品聲請宣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英琪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8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5袋(總毛重5.6904公克,驗餘淨重5.69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制局鑑驗結果呈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機關99年9月15日
FDA研字第0990053988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無誤(見本案偵卷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282號偵查卷第49頁)。堪認扣案之物確為第2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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