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劉逸維
被   告  邱凱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具狀以110年9月16日上午言詞辯
論期日係因法院服務人員將其帶至本院民事庭而遲誤到庭時間,
而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4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請兩造務必准時到庭。
原告併應補提出由所有權人 曾麗玉 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到庭。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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