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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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謝嘉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七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10
3年2月13日經第4屆第3次董事會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第4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惟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部分係配合主管機關改組而為之文字修正,第9條部分則僅係條文遞移,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核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該條項修正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2條、第
4條部分,係關於設立宗旨及增訂業務範圍之變更,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為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條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必要處分之事項。至於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7條、第8條及第27條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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