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2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坤合國際禮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坤合國際禮儀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坤合國際禮儀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2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台南地院96年度簡字第184號,編號2: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43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坤合國際禮儀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宣告刑│罰金新台幣2萬5千元│罰金新台幣5萬元│││(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3.12.22│92.11.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臺南地檢95年度偵字第4965│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號│號│30498號│├─┬──────────┼────────────┼────────────┤│最│法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84號│96年度訴字第494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28│98.02.23│├─┼──────────┼────────────┼────────────┤│確│法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84號│96年度訴字第49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2│98.03.31│├─┴──────────┼────────────┼────────────┤│備註│臺南地檢96年度罰執字第│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9727│││1627號(已執行完畢)│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