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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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犯重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F0~T40┌───┬───┬────┬─────┬─────┬─────────────┬─────────────┬───┐│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傷害│有期徒刑│96.01.02│彰化地檢96│彰│97年度易字│97.03.26│彰│97年度易字│97.04.28│彰化地││││6月,減││年度偵字第│化│第315號││化│第315號││檢97年││││為有期徒││8038號│地│││地│││度執字││││刑3月│││院│││院│││第4146│││││││││││││號(已│││││││││││││執畢)│├───┼───┼────┼─────┼─────┼─┼─────┼─────┼─┼─────┼─────┼───┤│2│重利│有期徒刑│95.5月起至│彰化地檢96│彰│97年度易字│97.10.16│彰│97年度易字│97.11.10│彰化地││││3月│96.6月止│年度偵字第│化│第321號││化│第321號││檢98年││││││10782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499│││││││││││││號│├───┼───┼────┼─────┼─────┼─┼─────┼─────┼─┼─────┼─────┼───┤│3│重利│有期徒刑│95.5月起至│彰化地檢96│彰│97年度易字│97.10.16│彰│97年度易字│97.11.10│彰化地││││3月│96.6月止│年度偵字第│化│第321號││化│第321號││檢98年││││││10782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499│││││││││││││號│├───┼───┼────┼─────┼─────┼─┼─────┼─────┼─┼─────┼─────┼───┤│4│重利│有期徒刑│95.12.25起│彰化地檢96│彰│97年度易字│97.10.16│彰│97年度易字│97.11.10│彰化地││││3月│至96.6月止│年度偵字第│化│第321號││化│第321號││檢98年││││││10782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4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