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證人 黃宇民 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九十六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