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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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38號異議人即受刑人配偶 陳淑芬 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受刑人 黃川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配偶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字第10823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川井之配偶陳淑芬,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執字第1082
3號執行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時,對受刑人為其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之處分有所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固於100年10月26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字第10823號處分不准就本院前開確定判決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易科罰金,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惟受刑人所受執行之該確定判決,業於100年12月23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應認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之標的已不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