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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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03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豐權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張豐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及各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張豐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及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張豐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及各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顯係「張豐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及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