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欽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72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