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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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聲請人 許哲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張○○、父親許○○、母親許○○○、子女許○○、許○○最新戶籍謄本、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