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大坤興塑膠有限公司(下稱大坤興公司)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9月15日與原告簽訂美金15萬元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並於93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各為1年,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碼計算,大坤興公司如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等契約特別條款所列情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大坤興公司於93年11月18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被告拒不清償如附表一、二所示欠款及利息與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進口結匯證實書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進口結匯證實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新台幣5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與違約金;(二)美金12萬8,17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與違約金;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宏明┌──────────────────────────────────────────────────────┐│附表一:│├─┬───────┬─────────────┬──────────────────────────────┤│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1│新台幣500萬元│自9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按年息百分之3.90計算之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1│美金1萬9,214元│自9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按年息百分之5.50計算之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美金4萬5,600元│自9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按年息百分之5.50計算之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3│美金6萬3,360元│自9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按年息百分之5.70計算之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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