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欣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三月五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欣容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3月5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告訴人 陳氏孝柯盈秀 於102年4月23日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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