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盛國際有限公司、 林景勳 、 蕭穎嫻 、 王智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萬3,366元(原告請求美金29萬9,994.76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2年
5月21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56折算),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萬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12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