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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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6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