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自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自字第31號自訴人 蕭仁正 被告 魏明谷
蔡英文 賴清德 上列被告因違憲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
9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蕭仁正自訴被告魏明谷、蔡英文、賴清德涉犯違憲等罪嫌,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意旨不符,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依卷附本院送達證書,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送達至自訴人「彰化縣○○鄉○○村○○路○○號」、「彰化縣○○鎮○○街○○號」、「 員林 郵政000號信箱」之住、居所及送達處,並由自訴人本人簽收,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自訴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狀委任自訴代理人,顯已逾期,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