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逸翔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8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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