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調查後及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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