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亦對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