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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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張琇容 被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110年度偵字第13517至135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偵字第1665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110年度偵字第13517至13524號」之記載,顯係「110年度偵字第16656號」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