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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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錦雪
籍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余錦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移由本院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