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浩恩蔣恭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28元,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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