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劉義豐 即 劉保源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733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8月16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呂彩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捌萬零肆佰元,及其中本金捌
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月琴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