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良偉
江良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良瑛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良俊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良瑜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
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良俠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區○○○○道
修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修墓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