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良偉
       江良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良瑛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良俊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良瑜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
           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良俠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區○○○○道
修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修墓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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