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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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鄧黔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鄧月卿 、債務人 鄧黔華 於民國106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9月5日,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鄧月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鄧月卿、債務人鄧黔華未依約清償;又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鄧月卿於107年3月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鄧黔君,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又上開借款,鄧月卿之繼承人即 鄧崔桂花 、 鄧黔麟 、鄧黔君、 鄧黔妤 等人及債務人鄧黔華亦未再為清償,據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8年6月24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80014766號函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林內││1424││5│63│07.00│100000│││││││││││││分之76││└──┴───┴────┴──┴──┴───┴─┴──┴──┴────┴───┴─────┘┌──────────────────────────────────────────────────────────┐│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22│華盛街31號四樓│林內段1424地號│鋼筋混凝土│四層96.85,總面積96.85│陽台10.43│全部│共有部分:││││之一││造、十四層││││林內段2318建號,││││││樓房││││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建物層次突││││││││││出物一層:1388.││││││││││16平方公尺、突││││││││││出物二層:1388.││││││││││16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