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王鵬程 原告 徐素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案件審理,嗣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月11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8月15日判決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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