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鴻志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鴻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鴻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鴻志自民國86年5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本院107年度亡字第26號),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受理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聯合報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失蹤人之全民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尚生存之情形,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張鴻志自86年5月10日失蹤,計至93年5月9日屆滿7年,自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玫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