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佩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三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
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
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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