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緝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GUYENTHIHAI(阮氏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正本記載之「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壽嵩」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記載之「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壽嵩」,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