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范偉樵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吳文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龍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