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仁杰之禁止接見、通信限制應予解除。
理由
一、被告張仁杰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受理繫屬中,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張仁杰與共同被告 蔡奇家 均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中表示認罪,並經本院合議庭評議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被告2人間原經認為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可能性降低,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