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瑞芳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瑞簡字第八一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詎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四、五月間起迄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聲請人誤繕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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