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度鑑字第1172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鑑字第1172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721號被付懲戒人 李滿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李滿祝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壹、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李滿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茲將其違法具體事實列述如下:
(一)查被付懲戒人李滿祝係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事務士,前因個人重大債務關係,行為不檢,損害臺中港務局聲譽,經該局於96年8月10日以中港人字第0960202511號令核予記過一次處分在案。
(二)復查李滿祝自94年8月起,持續招攬臺中港務局同仁與民間人士成立10個民間互助會及參加 賴文義 所召集之
3個民間互助會。嗣李滿祝因財務困窘,急需金錢週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互助會會員之名義冒標會款,並詐取會員之會款。案經債權人及受害同仁賴文義等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並經被害人 林美秀 等人提出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李滿祝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中港務局96年8月10日中港人字第0960202511號令及臺中港務局96年第8次考成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6號刑事判決。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甲、說明:
一、依交通部98年11月19日台會議字第0980002581號通知辦理。
二、申辯人李滿祝過去近二十餘年來,在港務局、在親友間參加及招集互助會,收取些許利息幫助家計,至96年8月3日宣佈倒會前一會期為止,從無會款錯誤情事,以上所言屬實。
三、申辯人自90年起至94年期間,因曾遭人倒會、被人借款無法取回(例如 鄭光輝 借款未還,如本票、支票影本)、長子車禍肇事理賠(對方死亡)、申辯人火燒車車毀…等各種因素導致經濟上出現缺口,以上所言屬實。
四、申辯人因好勝心強,金錢缺口初期不敢向先生、親友坦白,錯失救助時機;又極力想維繫多年良好會首之信譽,想以會養會,期能藉拉長處理債務時間,故均以暫時處理會款為由,拿自有房屋二順位貸款、借出先生18%退伍優惠存款、向親友借錢及汽車貸款、信用貸款、銀行卡債等高利借貸,終致無法繳付、龐大的借貸本利、標會利息等所拖垮,於96年8月3日宣佈倒會,以上所言屬實。
五、說明二、三、四所述,或有局裡同事可茲證明、或於96年
8月10日與債權人協商會議中提證、或於訴訟答辯時提出佐證。這是事實,各債權人已然清楚,且都心知肚明,不容否決的。
六、自94年8月起申辯人因財務窘困,週轉極度困難,遂行使未經親友同意,自任互助會會首冒用親友名字為會員,進行招會標會,企圖延長債務處理之時程,亦為屬實,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
乙、申辯理由:
一、申辯人於96年8月10日債權協商會議後,旋即履行協議事項,開始以在港務局工作之薪資、年終獎金及預劃退休金返還會款債務,並進行搬家、售屋作業,也於96年8月11日以申辯人獎金開始第一筆還款。奈何,有債權人無法接受協議之還款計畫,逕行提告,使房產在簽約出售前一刻遭到查封,出售受阻,連帶房貸、卡債等之壓力接踵而來,導致還款計畫無法履行,全家人雪上加霜,被還債所累,愁雲慘霧所籠罩。
二、在法院民事判決後,每月由法院在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扣繳,同時申辯人在局裡工作之各項獎金亦由法院扣繳,迄98年11月止,共計扣繳還款835,794元整,絕非本局賴文義先生(債權人代表)在刑事法庭上所述:「毫無還款誠意」。
三、96年8月及98年10月二次報刊均為局裡人士將資料主動提供予記者(本不該如此),申辯人非常遺憾;此舉不但無益於債務人還債能力,反而影響港務局形象,更造成申辯人身心傷害,多次萌生輕生念頭。
四、如今賴文義先生再度提刑事告訴,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觸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判刑4年2個月,申辯人已提出上訴,企盼能有減刑機會。未來如經判決確定,只能接受法律制裁服刑,屆時如未能及時提前辦理退休,恐怕連預定以退休金還款之計畫都將落空與破滅,那將不是申辯人所樂見,將為其他債權人之損失。
五、賴文義先生及局裡人士,分別在庭上及提供記者聲稱申辯人除被法院強制扣薪18,000餘元外,其餘的錢都用來吃喝玩樂,並非事實;事實是,還有一部分薪資是用來還債務協商整合後的卡債(如債務協商整合結果影本)等;一定要如此逼人於死地嗎?
六、申辯人在倒會前把名下的房產銀行房貸剩餘殘值,過戶給親人(妹妹 李秀員 ),這是事實,因銀行房貸及向妹妹借的錢,都是拿來週轉互助會會款,欠妹妹200餘萬元(有郵局滙款資料影本),一直無法還款,在幾經催促下,才將殘餘價值抵押給妹妹,是常情,非蓄意。為此刑期增加肆個月。
七、被說成花錢吃上萬元的料理,並非事實,事實是把這筆錢之等值轉換給債權人聊以補償,這樣的苦心,竟然被說得如此不堪。
八、本局賴文義參加申辯人起的互助會或申辯人參加賴文義的互助會,有20餘年了,兩方的會款申辯人常常是提前給他,當他起的互助會快結束時也常希望申辯人繼續參加他要新起的互助會,這是長久以來彼此建立的信任,不是偽裝得了的,怎能說末期申辯人因金錢週轉不靈倒會,說申辯人20餘年來的信用是蓄意為最後倒會而偽裝的,這合常理嗎?也不合經驗法則。
九、申辯人於96年8月1日在臺中港務局內,收受本局 詹慶雄 先生委託其交付予會首賴文義之會款二萬元,被誤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事實是收款當日(星期五)適逢賴文義不在局裡,無法立即交付,且下週一本局 陳進旺 先生也要給申辯人21,350元會款,而申辯人應交付賴文義的會款也差二萬元,故申辯人先將代收詹慶雄先生要給賴文義的會款挪用,提前(星期五)在局內之郵局匯款予會首賴文義。不料星期一陳進旺要給申辯人21,350元的會款,卻被局裡林美秀小姐攔截收去,導致申辯人一時無法將詹慶雄先生的二萬元交付給賴文義。(事情經過賴文義很清楚,過去因大家彼此信任也常有類似情況,欲加之罪,夫復何言?這筆錢申辯人也在極度困窘情況下,已於97年8月11日全數還給詹慶雄先生)。為此刑期又增加肆個月。
丙、申辯結語申辯人自67年進入港務局工作以來,雖職低位卑,然始終認真工作,快樂過日子,期間得到許多長官與同事的指導與愛護,衷心感激。96年本案發生,絕非所願,更非蓄意,但已然造成好友、同事的損失與傷害,是內心永遠的歉疚,為此深深道歉。事發之後更造成家庭面臨破碎,家人親戚受累,痛不欲生。
這段時間冗長訴訟,無顏面對大家,工作與生活深覺艱熬痛苦,已體驗了人間的悲涼,人生的夢想早已破碎。最後,只祈望懲戒委員、債權人給一些關懷、包容與理解,看待這一不幸,留一線生機,是祈﹗是幸﹗申辯人在債務協商會議上誠實展現及誠意,提出最大的償債能力,然未能被一部分債權人所接受,提出民事與刑事訴訟,對本案原告與被告之傷害與損失反而增加,原是可以始料可及的事,如今卻成始料未及的結果;法律最後的判決,申辯人除了伏法外將別無選擇;懲戒委員會做成之決議,敬謹接受。
丁、提出證物(均影本在卷):
一、鄭光輝借款未還之本票、支票。
二、卡債整合協商結果資料。
三、借款人 李根臺 借據。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滿祝係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勞安組事務士。於任職期中,召集多起互助會,並參加他人所召集之互助會,而為如下之違法行為:
(一)被付懲戒人自94年8月起,自任會首,成立如附表1至10所示之十個民間互助會,每會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於每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或十時,定期在臺中港務局勞安組開標,由標息最高者得標。嗣被付懲戒人因財務困窘,急需金錢週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其未取得附表1至10所示名義人之授權同意,猶先後於附表1至10所示之標會時間,分別冒用附表1至10所示之人之名義,偽簽各該名義人姓名署押偽造標單,提示予其他到場之會員而競標行使之,告知係各該名義人得標,且通知未到場之會員,又另向被冒用名義者謊稱係他人得標,各足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者及其他活會會員,進而向各該會員收取會款,使不知情之被冒用名義者及其他活會會員多人誤信係合法競標之結果而陷於錯誤,先後如數給付會款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另參加賴文義所召集如附表11至13所示之三個互助會及 趙永生 所召集如附表14所示之互助會,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上述相同之欺罔手段,冒用附表11至14所示會員名義,偽造標單,持以競標而得標,致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投標者確實於當期得標,而交付該期會款予被付懲戒人,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人及其餘繳交會款之活會會員。(附表13之冒標日期,刑事判決載為94年11月25日,與該會自
95年9月1日起會之事實不符,經調閱刑事案卷,核對卷證,冒標日期應為95年11月26日)
(二)被害人 王世欽 參加被付懲戒人所召集如附表3所示之互助會,於96年8月25日得標,被付懲戒人即向會員收取當期會款53萬2,350元,應於同年8月1日交付會款予王世欽,詎被付懲戒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其收取之款項交付予王世欽,而將之另交付予其所召集之其他互助會之得標會員及用以支付其於各個互助會應繳納之每月款項,亦即將王世欽因得標而應得之上開其所持有之會款,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三)被害人 黃永銘 參加被付懲戒人所召集如附表5所示之互助會,於96年7月25日得標,被付懲戒人即向會員收取當期會款52萬1,060元,並應於同年8月5日將會款交付黃永銘。詎被付懲戒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其收取之款項交付予黃永銘,而將之另交付予其所召集之其他互助會之得標會員,及用以支付其於各個互助會應繳納之每月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四)被付懲戒人於96年8月1日,在臺中港務局內,收受詹慶雄委託其交付予會首賴文義之會款二萬元。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同日將該筆款項充當自己需交付予會首賴文義之會款,在該局內之郵局匯款予會首賴文義,而將該筆款項侵占入己。
(五)被付懲戒人明知其與胞妹李秀員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委託不知情之某代書,於96年7月3日,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段2902、2903、194建號之建物及同段176之2、300地號之土地,暨臺中市○○區○○段5904建號之建物及同段2295地號之土地,設定一百五十萬元之抵押權予李秀員;又於同日,至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建號建物及同段169-8、169-18、169-24、169-
36地號土地,設定五十萬元之抵押權予李秀員,使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上開房地分別設定一百五十萬元及五十萬元第二順位之抵押權予李秀員,足生損害於被付懲戒人債權人嗣得強制執行債權受償之可能性及地政機關對地政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被害人賴文義等人提出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7年度偵字第11026號、14636號,98年度偵字第12101號)。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6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4罪,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3罪;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1罪,分處有期徒刑4月至8月不等之刑期(詳見附表1至附表18主文欄之記載),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就偽造標單冒標會款部分(即附表1至附表14部分)撤回上訴,該部分刑事判決遂告確定。其餘侵占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凡此事實,有上開法院刑事判決影本及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4月22日99中分鎮 刑儉 98上訴2473字第04821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本會電話查詢紀錄單(查詢撤回上訴情形),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供承冒用親友名義招會、標會之事實,雖申辯稱並無詐欺、侵占之犯意,受詹慶雄之託要交付賴文義之二萬元,因賴文義不在無法轉交及確有積欠李秀員債務,才將房地設定抵押權予李秀員云云,均為刑事判決所不採,自非可取。至其餘申辯遭人倒會、倒債,致財務困難,並非無還款誠意,招會、加會已有多年,與會友相互信任,並非蓄意偽裝倒會等語,及提出他人借款未還之票據、借據及卡債整合協商結果資料(均詳如申辯意旨),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足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滿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吳敦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紋麗附表1:
┌────────────────────────────────────┐│會期:94年8月1日起至96年9月1日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4年9月25日│2,100元│8. 陳信育李滿祝冒標 ││├──┼─────────┼────┼──────┼─────┼─────┤│2│94年10月25日│1,700元│17. 黃培生 │李滿祝冒標││├──┼─────────┼────┼──────┼─────┼─────┤│3│94年11月25日│1,500元│14. 莊瓊茂 │李滿祝冒標││├──┼─────────┼────┼──────┼─────┼─────┤│4│95年1月25日│1,700元│25. 許立忠 │李滿祝冒標││├──┼─────────┼────┼──────┼─────┼─────┤│5│95年2月25日│1,400元│5. 陳水池 │李滿祝冒標││├──┼─────────┼────┼──────┼─────┼─────┤│6│95年3月25日│1,500元│16. 許立芬 │李滿祝冒標││├──┼─────────┼────┼──────┼─────┼─────┤│7│95年4月25日│1,300元│22. 朱明花 │李滿祝冒標││├──┼─────────┼────┼──────┼─────┼─────┤│8│95年5月25日│1,200元│18. 李郁茜 │李滿祝冒標││├──┼─────────┼────┼──────┼─────┼─────┤│9│95年6月25日│1,300元│6.陳水池│李滿祝冒標││├──┼─────────┼────┼──────┼─────┼─────┤│10│95年7月25日│1,200元│24. 李毓芬 │李滿祝冒標││├──┼─────────┼────┼──────┼─────┼─────┤│11│95年8月25日│1,400元│15.莊瓊茂│李滿祝冒標││├──┼─────────┼────┼──────┼─────┼─────┤│12│95年9月25日│1,200元│7. 王枚芬 │李滿祝冒標││├──┼─────────┼────┼──────┼─────┼─────┤│13│95年10月25日│1,450元│12. 吳德然 │李滿祝冒標││├──┼─────────┼────┼──────┼─────┼─────┤│14│95年11月25日│1,300元│9.陳信育│李滿祝冒標││├──┼─────────┼────┼──────┼─────┼─────┤│15│95年12月25日│1,400元│19. 王碧如 │李滿祝冒標││├──┼─────────┼────┼──────┼─────┼─────┤│16│95年12月25日│1,400元│23. 鄭錦貴 │李滿祝冒標││├──┼─────────┼────┼──────┼─────┼─────┤│17│96年1月25日│1,300元│11. 李玉花 │李滿祝冒標││├──┼─────────┼────┼──────┼─────┼─────┤│18│96年2月25日│1,300元│10. 王昭文 │李滿祝冒標││├──┼─────────┼────┼──────┼─────┼─────┤│19│96年3月25日│1,100元│11.李玉花│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附表2┌────────────────────────────────────┐│會期:94年10月起至96年11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4年11月25日│2,100元│8.陳信育│李滿祝冒標││├──┼─────────┼────┼──────┼─────┼─────┤│2│94年12月25日│1,700元│9.黃培生│李滿祝冒標││├──┼─────────┼────┼──────┼─────┼─────┤│3│95年1月25日│1,500元│2.鄭錦貴│李滿祝冒標││├──┼─────────┼────┼──────┼─────┼─────┤│4│95年2月25日│1,600元│20.王枚芬│李滿祝冒標││├──┼─────────┼────┼──────┼─────┼─────┤│5│95年3月25日│1,400元│21.莊瓊茂│李滿祝冒標││├──┼─────────┼────┼──────┼─────┼─────┤│6│95年4月25日│1,300元│3.李毓芬│李滿祝冒標││├──┼─────────┼────┼──────┼─────┼─────┤│7│95年5月25日│1,400元│16.李秀員│李滿祝冒標││├──┼─────────┼────┼──────┼─────┼─────┤│8│95年6月25日│1,400元│4. 王世賢 │李滿祝冒標││├──┼─────────┼────┼──────┼─────┼─────┤│9│95年6月25日│1,200元│18. 李碧銀 │李滿祝冒標││├──┼─────────┼────┼──────┼─────┼─────┤│10│95年7月25日│1,400元│22.許立芬│李滿祝冒標││├──┼─────────┼────┼──────┼─────┼─────┤│11│95年8月25日│1,500元│15.陳信育│李滿祝冒標││├──┼─────────┼────┼──────┼─────┼─────┤│12│95年9月25日│1,400元│10.李郁茜│李滿祝冒標││├──┼─────────┼────┼──────┼─────┼─────┤│13│95年10月25日│1,650元│8.朱明花│李滿祝冒標││├──┼─────────┼────┼──────┼─────┼─────┤│14│95年11月25日│1,750元│1.陳水池│李滿祝冒標││├──┼─────────┼────┼──────┼─────┼─────┤│15│95年12月25日│1,300元│11. 林秀華 │李滿祝冒標││├──┼─────────┼────┼──────┼─────┼─────┤│16│96年1月25日│1,950元│17.吳德然│李滿祝冒標││├──┼─────────┼────┼──────┼─────┼─────┤│17│96年3月25日│1,300元│11. 吳麗那 │李滿祝冒標││││││( 邱吳麗那 )│││├──┼─────────┼────┼──────┼─────┼─────┤│18│96年3月25日│1,300元│23. 蘇正德 │李滿祝冒標││├──┼─────────┼────┼──────┼─────┼─────┤│19│96年4月25日│1,200元│12. 陳秀珠 │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3:
┌────────────────────────────────────┐│會期:94年12月起至97年1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5年1月25日│1,800元│9.陳水池│李滿祝冒標││├──┼─────────┼────┼──────┼─────┼─────┤│2│95年2月25日│1,600元│6.朱明花│李滿祝冒標││├──┼─────────┼────┼──────┼─────┼─────┤│3│95年3月25日│1,400元│25.許立忠│李滿祝冒標││├──┼─────────┼────┼──────┼─────┼─────┤│4│95年4月25日│1,400元│15.黃培生│李滿祝冒標││├──┼─────────┼────┼──────┼─────┼─────┤│5│95年5月25日│1,600元│12.許立芬│李滿祝冒標││├──┼─────────┼────┼──────┼─────┼─────┤│6│95年6月25日│1,700元│17.李毓芬│李滿祝冒標││├──┼─────────┼────┼──────┼─────┼─────┤│7│95年7月25日│1,850元│10.陳水池│李滿祝冒標││├──┼─────────┼────┼──────┼─────┼─────┤│8│95年8月25日│1,650元│20.李碧銀│李滿祝冒標││├──┼─────────┼────┼──────┼─────┼─────┤│9│95年9月25日│1,750元│8.鄭錦貴│李滿祝冒標││├──┼─────────┼────┼──────┼─────┼─────┤│10│95年10月25日│1,850元│22. 劉正萍 │李滿祝冒標││├──┼─────────┼────┼──────┼─────┼─────┤│11│95年11月25日│1,650元│16.李郁茜│李滿祝冒標││├──┼─────────┼────┼──────┼─────┼─────┤│12│95年12月25日│1,850元│24.王枚芬│李滿祝冒標││├──┼─────────┼────┼──────┼─────┼─────┤│13│96年1月25日│1,900元│23.劉正萍│李滿祝冒標││├──┼─────────┼────┼──────┼─────┼─────┤│14│96年2月25日│1,650元│21.吳德然│李滿祝冒標││├──┼─────────┼────┼──────┼─────┼─────┤│15│96年3月25日│1,650元│11.莊瓊茂│李滿祝冒標││├──┼─────────┼────┼──────┼─────┼─────┤│16│96年4月25日│1,750元│18.陳信育│李滿祝冒標││├──┼─────────┼────┼──────┼─────┼─────┤│17│96年5月25日│1,750元│19.李秀員│李滿祝冒標││├──┼─────────┼────┼──────┼─────┼─────┤│18│96年6月25日│1,700元│7.許 王花 │李滿祝冒標││├──┼─────────┼────┼──────┼─────┼─────┤│19│96年7月25日│1,850元│14. 李桔 賞│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4:
┌────────────────────────────────────┐│會期:95年2月起至96年10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1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5年3月25日│1,600元│12.鄭錦貴│李滿祝冒標││├──┼─────────┼────┼──────┼─────┼─────┤│2│95年4月25日│1,400元│9.陳水池│李滿祝冒標││├──┼─────────┼────┼──────┼─────┼─────┤│3│95年5月25日│1,200元│19.李郁茜│李滿祝冒標││├──┼─────────┼────┼──────┼─────┼─────┤│4│95年6月25日│1,050元│17.王枚芬│李滿祝冒標││├──┼─────────┼────┼──────┼─────┼─────┤│5│95年7月25日│900元│16.許立忠│李滿祝冒標││├──┼─────────┼────┼──────┼─────┼─────┤│6│95年8月25日│650元│14. 許立煌 │李滿祝冒標││├──┼─────────┼────┼──────┼─────┼─────┤│7│95年9月25日│700元│7.朱明花│李滿祝冒標││├──┼─────────┼────┼──────┼─────┼─────┤│8│95年10月25日│700元│11.莊瓊茂│李滿祝冒標││├──┼─────────┼────┼──────┼─────┼─────┤│9│95年11月25日│600元│3.吳德然│李滿祝冒標││├──┼─────────┼────┼──────┼─────┼─────┤│10│95年12月25日│600元│10.莊瓊茂│李滿祝冒標││├──┼─────────┼────┼──────┼─────┼─────┤│11│96年1月25日│600元│6. 李瓊霞 │李滿祝冒標││├──┼─────────┼────┼──────┼─────┼─────┤│12│96年2月25日│650元│18.黃培生│李滿祝冒標││├──┼─────────┼────┼──────┼─────┼─────┤│13│96年3月25日│700元│8.王花│李滿祝冒標││├──┼─────────┼────┼──────┼─────┼─────┤│14│96年4月25日│650元│5.李秀員│李滿祝冒標││├──┼─────────┼────┼──────┼─────┼─────┤│15│96年5月25日│600元│4.陳信育│李滿祝冒標││├──┼─────────┼────┼──────┼─────┼─────┤│16│96年6月25日│600元│13.鄭錦貴│李滿祝冒標││├──┼─────────┼────┼──────┼─────┼─────┤│17│96年7月25日│600元│2.李碧銀│李滿祝冒標││├──┼─────────┼────┼──────┼─────┼─────┤│18│96年8月25日│900元│15.李毓芬│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5:
┌────────────────────────────────────┐│會期:95年5月起至97年6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5年6月25日│2,000元│18.朱明花│李滿祝冒標││├──┼─────────┼────┼──────┼─────┼─────┤│2│95年7月25日│1,600元│12.王花│李滿祝冒標││├──┼─────────┼────┼──────┼─────┼─────┤│3│95年8月25日│1,350元│16.王枚芬│李滿祝冒標││├──┼─────────┼────┼──────┼─────┼─────┤│4│95年9月25日│1,700元│19.莊瓊茂│李滿祝冒標││├──┼─────────┼────┼──────┼─────┼─────┤│5│95年10月25日│1,700元│20.莊瓊茂│李滿祝冒標││├──┼─────────┼────┼──────┼─────┼─────┤│6│95年11月25日│1,450元│21.李碧銀│李滿祝冒標││├──┼─────────┼────┼──────┼─────┼─────┤│7│95年12月25日│1,350元│17. 李郁莤 │李滿祝冒標││├──┼─────────┼────┼──────┼─────┼─────┤│8│96年1月25日│1,200元│14.鄭錦貴│李滿祝冒標││├──┼─────────┼────┼──────┼─────┼─────┤│9│96年2月25日│1,450元│10.陳水池│李滿祝冒標││├──┼─────────┼────┼──────┼─────┼─────┤│10│96年3月25日│1,250元│15.李毓芬│李滿祝冒標││├──┼─────────┼────┼──────┼─────┼─────┤│11│96年4月25日│1,550元│22.李秀員│李滿祝冒標││├──┼─────────┼────┼──────┼─────┼─────┤│12│96年5月25日│1,500元│11.陳水池│李滿祝冒標││├──┼─────────┼────┼──────┼─────┼─────┤│13│96年6月25日│1,650元│6.李玉花│李滿祝冒標││├──┼─────────┼────┼──────┼─────┼─────┤│14│96年7月25日│1,350元│7.李玉花│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6:
┌────────────────────────────────────┐│會期:95年9月起至97年10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5年10月25日│1,800元│15.黃培生│李滿祝冒標││├──┼─────────┼────┼──────┼─────┼─────┤│2│95年11月25日│1,600元│4.鄭錦貴│李滿祝冒標││├──┼─────────┼────┼──────┼─────┼─────┤│3│95年12月25日│1,300元│20.許立芬│李滿祝冒標││├──┼─────────┼────┼──────┼─────┼─────┤│4│96年1月25日│1,400元│13.許立忠│李滿祝冒標││├──┼─────────┼────┼──────┼─────┼─────┤│5│96年2月25日│1,400元│5.李毓芬│李滿祝冒標││├──┼─────────┼────┼──────┼─────┼─────┤│6│96年3月25日│1,300元│11.吳德然│李滿祝冒標││├──┼─────────┼────┼──────┼─────┼─────┤│7│96年4月25日│1,300元│16.李郁茜│李滿祝冒標││├──┼─────────┼────┼──────┼─────┼─────┤│8│96年5月25日│1,200元│19.莊瓊茂│李滿祝冒標││├──┼─────────┼────┼──────┼─────┼─────┤│9│96年6月25日│1,300元│9.陳信育│李滿祝冒標││├──┼─────────┼────┼──────┼─────┼─────┤│10│96年7月25日│1,100元│17. 許立孝 │李滿祝冒標││├──┼─────────┼────┼──────┼─────┼─────┤│11│96年8月25日│1,100元│12.李碧銀│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7:
┌────────────────────────────────────┐│會期:95年12月起至98年1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6年1月25日│1,800元│18.莊瓊茂│李滿祝冒標││├──┼─────────┼────┼──────┼─────┼─────┤│2│96年2月25日│1,600元│13.王花│李滿祝冒標││├──┼─────────┼────┼──────┼─────┼─────┤│3│96年3月25日│1,850元│23.李郁茜│李滿祝冒標││├──┼─────────┼────┼──────┼─────┼─────┤│4│96年4月25日│1,650元│19.莊瓊茂│李滿祝冒標││├──┼─────────┼────┼──────┼─────┼─────┤│5│96年5月25日│1,500元│25.朱明花│李滿祝冒標││├──┼─────────┼────┼──────┼─────┼─────┤│6│96年6月25日│1,300元│9. 李俊昇 │李滿祝冒標││├──┼─────────┼────┼──────┼─────┼─────┤│7│96年7月25日│1,650元│15.鄭錦貴│李滿祝冒標││├──┼─────────┼────┼──────┼─────┼─────┤│8│96年8月25日│1,900元│7.陳信育│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8:
┌────────────────────────────────────┐│會期:96年2月起至98年3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6年3月25日│1,800元│21.李秀員│李滿祝冒標││├──┼─────────┼────┼──────┼─────┼─────┤│2│96年4月25日│1,850元│12.李郁茜│李滿祝冒標││├──┼─────────┼────┼──────┼─────┼─────┤│3│96年5月25日│1,600元│15.許立芬│李滿祝冒標││├──┼─────────┼────┼──────┼─────┼─────┤│4│96年6月25日│1,750元│1.王枚芬│李滿祝冒標││├──┼─────────┼────┼──────┼─────┼─────┤│5│96年7月25日│1,600元│25. 孫立珍 │李滿祝冒標││├──┼─────────┼────┼──────┼─────┼─────┤│6│96年8月25日│1,800元│13.鄭錦貴│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9:
┌────────────────────────────────────┐│會期:96年4月起至98年5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6年5月25日│1,850元│9.朱明花│李滿祝冒標││├──┼─────────┼────┼──────┼─────┼─────┤│2│96年6月25日│1,600元│14.許立芬│李滿祝冒標││├──┼─────────┼────┼──────┼─────┼─────┤│3│96年7月25日│1,350元│4.許立煌│李滿祝冒標││├──┼─────────┼────┼──────┼─────┼─────┤│4│96年8月25日│1,500元│17.許立忠│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10:
┌────────────────────────────────────┐│會期:96年6月起至98年7月止││會份:包括會首26會(會首李滿祝)││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6年7月25日│1,200元│9.許立煌│李滿祝冒標││├──┼─────────┼────┼──────┼─────┼─────┤│2│96年8月25日│1,300元│15. 許地青 │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11:
┌────────────────────────────────────┐│會期:94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1日止││會份:包括會首27會(會首賴文義)││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6日下午2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5年11月25日│1,600元│3.陳信育│李滿祝冒標││├──┼─────────┼────┼──────┼─────┼─────┤│2│95年12月25日│1,600元│4.陳信育│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附表12:
┌────────────────────────────────────┐│會期:95年9月1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會份:包括會首21會(會首賴文義)││會款:新臺幣一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6日下午2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6年2月25日│280元│2.李碧銀│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附表13:
┌────────────────────────────────────┐│會期:95年9月1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會份:包括會首21會(會首賴文義)││會款:新臺幣一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26日下午2時││標會地點:臺中港務局勞安組│├──┬─────────┬────┬──────┬─────┬─────┤│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5年11月26日│260元│2.李碧銀│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附表14:
┌────────────────────────────────────┐│會期:94年9月10日起至97年3月10日止││會份:包括會首31會(會首趙永生)││會款:新臺幣二萬元整││標會時間:每月10日下午2時││標會地點:臺中縣○○鎮○○路築港巷9弄4之2號│├──┬─────────┬────┬──────┬─────┬─────┤│編號│冒標日期│冒標標金│被冒標會員姓│備註│主文││││新臺幣│名及會簿編號│││├──┼─────────┼────┼──────┼─────┼─────┤│1│94年11月10日│2,850元│30.許立忠│李滿祝冒標│李滿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附表15:(侵占王世欽得標會款部分)
李滿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16:(侵占黃永銘得標會款部分)
李滿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17:(侵占詹慶雄委託付款部分)
李滿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附表18:(虛偽設定抵押權部分)
李滿祝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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