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涉嫌賭博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