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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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春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春燕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案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朱春燕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7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線,亦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違反公司法│違反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5日至99│99年1月12日至99│99年12月17日至│││年8月30日│年1月15日│100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160號│21805號、101年度│21805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號│偵字第115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17│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事實審││號│、949號、101年度│、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易字第1204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8月22日│101年8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17│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判決││號│、949號、101年度│、949號、101年│││││易字第1204號│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101年4月16日│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7日│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4日至│││││100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21805號、101年度│21805號、101年度│21805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號│偵字第1158號│偵字第115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事實審││、949號、101年│、949號、101年│、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度易字第1204號│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2日│101年8月22日│101年8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判決││、949號、101年│、949號、101年│、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度易字第1204號│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行使偽造文書罪││││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9日至│100年8月5日│100年8月12日│││100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21805號、101年度│5565號│5565號│││偵字第115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50│101年度訴字第250││事實審││、949號、101年度│號│號││││易字第120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2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50│101年度訴字第250││判決││、949號、101年│號│號││││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101年9月24日│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10│11│12│├────────┼────────┼────────┼────────┤│罪名│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印文罪│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5日至99│100年7月17日│100年7月28日至│││年8月止││100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0255號│27342號│52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102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22││事實審││6號│1281號│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18日│102年12月5日│109年1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104年度台上字第1│108年度訴字第122││判決││6號│882號│號││├────┼────────┼────────┼────────┤││判決│102年10月17日│104年6月24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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