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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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97號抗告人即具保人甲○○受刑人 林庭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億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於97年1月15日報到執行有期徒刑5年,然因受刑人林庭億之父即抗告人甲○○受有左髖骨骨折,而受刑人林庭億之母有重度肢障,需賴受刑人林庭億照顧,因此受刑人林庭億曾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暫緩執行,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未為准駁通知,原審法院即裁定沒入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
二、經查,受刑人林庭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於抗告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林庭億停止羈押。嗣受刑人林庭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於97年1月15日報到執行,並於97年1月7日送達。此均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刑保字第226號收據、96年度訴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及執行通知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受刑人林庭億固於97年1月14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暫緩執行,然既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許,受刑人林庭億亦未按時報到接受執行,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16日核發拘票拘提結果,受刑人林庭億行方不明,有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林庭億顯已逃匿。從而,原審依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