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子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子程於民國94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6日止累計1,005,978元正未給付,(其中261,577元為本金,744,40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子程│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1577││3月17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