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庭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WHA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庭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WHA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