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3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法定代理人 蔡漢朝 代理人 林詠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人壽保│中國信託│107年4月24日│258,144元│BM0000000│││險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