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18號聲請人宜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華 代理人 梁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宜征有限公│台新國際│107年5月25日│417,484元│HQ0000000│││ 司曾明華 │商業銀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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