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洪睿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國政 間請求調解土地使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民事訴訟法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事件,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以上均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具體表明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爭議情形,亦未載明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及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以105年度豐司調字第307號
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聲
請調解事件之原因事實(爭議情形)及繳納聲請費等事項,且
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6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潭北派出所,而於同年1月25日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及繳納聲請費,
其聲請調解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