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2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債務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柏安人債務人 許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年利率)││├──┼───────┼───────┼────┼────────┤│1│4,522,412元│自民國105年1月│2.73%│自民國105年2月16││││15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利率││││││20%│├──┼───────┼───────┼────┼────────┤│2│11,922,754元│自民國105年1月│2.73%│自民國105年2月16││││15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利率││││││20%│├──┼───────┼───────┼────┼────────┤│3│600,000元│自民國105年1月│2.86%│自民國105年2月25││││24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利率││││││20%│├──┼───────┼───────┼────┼────────┤│4│2,671,316元│自民國105年2月│2.86%│自民國105年3月20││││19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利率││││││20%│├──┼───────┼───────┼────┼────────┤│5│3,000,000元│自民國105年2月│2.86%│自民國105年3月20││││19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利率││││││20%│├──┼───────┼───────┼────┼────────┤│6│3,000,000元│自民國105年2月│2.86%│自民國105年3月20││││19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利率││││││2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