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 許貴鳳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一、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資料所示,聲請人至少有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之有效保單,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二、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扶養子女之扶養費分攤方式為何?
四、子女楊○○、楊○○目前是否仍在學,或已就業(含打工)?若已就業,薪資為何?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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