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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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 潘天成 被告 許楊素雪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6,500元,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