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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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許駿
清山 林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許駿翔 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許清山 、林
秀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20,283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許駿翔自民國106年4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04,40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清山、林秀妹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2,566元│清山、許駿│3月25日起││││││翔││││├──┼────┼─────┼──────┼──────┼───────┤│002│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0,244元│清山、許駿│3月25日起││││││翔││││├──┼────┼─────┼──────┼──────┼───────┤│003│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0,243元│清山、許駿│3月25日起││││││翔││││├──┼────┼─────┼──────┼──────┼───────┤│004│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0,295元│清山、許駿│3月25日起││││││翔││││├──┼────┼─────┼──────┼──────┼───────┤│005│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61,058元│清山、許駿│3月25日起││││││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566元│清山、許駿│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244元│清山、許駿│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243元│清山、許駿│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295元│清山、許駿│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林秀妹、許│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058元│清山、許駿│4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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